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决 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0-12-11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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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决
2009年8月5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已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驾驶小车沿萍青线由萍乡往湘东方向行驶,当日16时59分许,途经安源区青山镇大城小学门口路段时,因避让不当,与行车方向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谢某相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未停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某应负事故的全部。
另查明,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驾驶小车在大城小学门口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谢某相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易某驾车逃逸,于2009年5月4日19时50分在其朋友陪同下到芦溪县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谢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易某一次性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21万元,已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易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后又到交警部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也请求对被告人易某从轻处理,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处罚。但是盗窃罪的量刑不仅要看是否有自首情节,同时也要看涉案金额及盗窃物品的性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所以,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的量刑要根据法定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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