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判死刑怎么赔偿 怎样保护孕妇罪犯的权益
2020-10-16淄博刑事律师
宋,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宋,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法院错判死刑怎么赔偿
法院错判死刑怎么赔偿
首先,法院错判应予赔偿,法院赔偿是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法院错判死刑按照国家赔偿的规定,会给予金钱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死亡者的家属可以据此向法院请求赔偿。
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下面,将从一则案例说起,从XX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牵涉当地一起“灭门案”而被错判死刑的2名被告人最近获得国家赔偿,2人赔偿金额各达34万余元。
2005年,XX乡城近村的XX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与死者交往甚密的同村村民何XX、卢XX成了警方的怀疑对象。同年2月1日,二人被XX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XX人民检察院以何XX、卢XX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何xx、卢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期间,该案被XX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发回重审。2010年10月,在第三次开庭审理后,XX中院最终裁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缺乏有力证据,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2010年10月26日,何XX、卢XX被无罪释放。2011年1月16日,被错抓错判的何XX、卢XX二人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XX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赔偿何XX、卢XX被违法羁押2094天的赔偿金298039.02元,并依据当地生活水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怎样保护孕妇罪犯的权益
我国法律对怀孕妇女罪犯的保护也是为贯彻“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措施之一。本文主要介绍了死刑对孕妇怎么执行,以及为什么要实行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1、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
此处审判时包括羁押和提起公诉的整个期间,只要妇女在这个时候怀孕就不得判处死刑;此处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并且不论宣判前是否流产,也就是说只要妇女在审判期间有过怀孕事实就不得判处死刑;
2、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所有死刑刑种:
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只是死刑的一种而不是单独刑种,并且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有可能被判处执行死刑,因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死刑判决。
3、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由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在执行死刑后面临着婴儿无人哺乳的情形因此为了保障无辜生命的延续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被剥夺生命,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妇女怀孕后会历经一个特殊的生命阶段,有理由相信妇女出于保护胎儿的天性会使她们做出一些重要决定,这样也有利于犯罪的妇女在得知自己怀孕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
不论是出于保护胎儿还是给予嫌疑人充分的悔过自新的机会都是对刑法立法初衷的贯彻执行,基于此,我国刑法专门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