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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折股、出售中的舞弊如何界定并追究责任?

2024-03-24淄博刑事律师

国有资产折股、出售中的舞弊如何界定并追究责任?

1. 违法性界定:在国有资产折股或出售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擅自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等,即构成违法行为。

2. 主观故意认定:舞弊行为往往伴随着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明知故犯、蓄意隐瞒真实资产价值、虚构交易以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等。通过调查证据,确认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或恶意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意图。

3. 客观后果评估:舞弊行为须造成国有资产的实际损失或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的价值贬损、权益受损等。同时,还要考虑其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有资产管理秩序的影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规定了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中应当遵守的程序和禁止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等相关条款,对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设定了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国有资产折股、出售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的违法行为主要指的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或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转化为股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也违反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

界定这一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需要证明折股时的定价是否低于国有资产应有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值。如果存在故意低估、隐瞒资产真实价值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法。

2. 折股决策过程:审查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低价折股。

3. 合同约定与执行情况:查看合同中关于折股价格的约定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等活动,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其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若发现存在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可以依法认定为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折股、出售过程中的舞弊行为,是对国家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必须依法严惩。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界定舞弊行为,提出追责方案,并积极参与到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设计,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舞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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