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X、焦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06-15淄博刑事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焦XX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X、焦XX及其辩护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4月2日,被告人戴X、焦XX以帮忙注册软件给好处、并保证注册后删除个人注册信息不用个人承担责任为由,骗取被害人辛X、李X1等17人的信任,注册了优分期软件,注册之后的账号和密码由被告人焦XX管理。后被告人焦XX用掌握的该账号和密码登录优分期软件,冒用被害人辛X等人名义购买总价值为104694元的苹果手机和梦想基金。案发前,被告人戴X、焦XX支付赔偿款项29487.58元,支付好处费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X、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订单交易明细、刘某等人在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证资料、证明、收到条、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被害人辛X、管X、李X1、常X、郭X、李X2、孙某、程X、杨X、王X、付X、刘某、田X、丁X、李X3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焦XX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戴X、焦XX系共同犯罪,两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焦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焦XX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戴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两人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焦XX系自首,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