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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处置夫妻财产中的大额财产

2023-02-28淄博刑事律师

  简要案情:于某某和吕某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开始创业,2016年,于某某发现其丈夫在外面与石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发现其丈夫与石某某之间同居后育有一女,且其丈夫给石某某出资买房以及给予大量财物,当于某某发现后,要求与丈夫离婚,但丈夫表示不愿意离婚,并表示要与石某某断绝关系,并且双方夫妻感情尚存,于某某要求其丈夫将其赠与财物要回,但其丈夫又不愿出面,后于某某委托本人代为处理。

  本人接案后,分析整个案情,以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撤销吕某某与石某某之间的赠与协议诉至法院,同时调取搜集大量证据,如双方银行转账明细、以及房屋买卖协议等,并去医院调取了吕某某与石某某之间孩子的出生证明,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主张双方之间的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属于无效的赠与协议。

  判决结果:由于双方尤其是石某某都不愿意将此事对付公堂,石某某表示愿意调解或和解,最终,被告石某某表示愿意将房产及相应存款返还但要求吕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原告于某某表示理解,最终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即石某某配合原告将房产过户到原告于某某与吕某某的儿子名下,并返还吕某某转给石某某的存款,但扣除石某某孩子的抚养费,最终过户和返还款项后,原告申请撤诉。

  案件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处置夫妻财产中的大额财产,另一方面就是如何证明吕某某与石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旦证明出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那么该赠与协议将以违反公序良俗最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此,当我们调出吕某某与石某某孩子的出生证明,且该证明上记载的孩子父亲一栏正是于某某,从而使本在在法律和道德上都占得先机。最终双方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且该和解方案属于各方都愿意接受的,原告于某某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且儿子也一直与母亲很亲,其丈夫因此事与于某某虽有隔阂,但于某某的儿子也是其自己的儿子,自然也是能接受的,石某某虽返还了财物,但也为自己的孩子争取到相应的抚养费,从而化解了各方的矛盾。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且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陈伟,男,法学硕士,理论功底深厚,办案严谨,注重技巧,见解独到,长期从事婚姻家庭、合同、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遗产继承纠纷及刑事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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