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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后自首会认定逃逸吗 故意杀二人后自首能减刑吗

2022-01-21淄博刑事律师

  陈伟,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逃逸后自首会认定逃逸吗

逃逸后自首是否会被认定为逃逸

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未等交警到达即弃车离开了现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即便之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定当时的逃逸事实。

然而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不能否定逃逸定性,但并不妨碍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根据其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是对所有交通肇事者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交通肇事中,其中多数肇事者并不构成犯罪。《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的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虽是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对不追究刑事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对此,不认定为自首是恰当的。这种告知义务,是对一般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在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中,就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上自首规定。不能将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两者混淆,以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否定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犯法人自首行为的认定和对《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决计不能不管现场情况而逃逸,倘若逃逸后良心发现前去自首,也不可能消除肇事逃逸的罪名,最多从轻处罚。以上即为肇事逃逸自首后是否被认为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若是有关于肇事逃逸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刑事律师咨询。

故意杀二人后自首能减刑吗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咨询:

用泼汽油的方式将母女二人残忍烧死,小女孩才3岁,都被烧焦了!****人民法院说凶手有自首情节,有可能不判死刑,这合理吗

律师解答:

有自首情节的,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法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法院判决为准,如果家属认为判决不公正的,可以抗诉。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规定举例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种,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

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追诉期限为15年;他于1997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伤害罪,其追诉期限为5年;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7年12月1日起重新计算;到2002年12月2日,后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前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抢劫罪的刑事,不能再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例如,行为人于1998年1月1日犯抢劫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并于2000年1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对抢劫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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