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包括哪些范围 限制减刑与普通减刑的比较
2022-02-05淄博刑事律师
陈伟,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死缓限制减刑包括哪些范围
刑法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案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达到27年以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阮*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死缓等限制减刑是为了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以药家鑫案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准死刑,改为死缓限制减刑,“但绝不会便宜他,最起码要服刑27年以上。这符合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以延长刑期为替代,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的。”
废除死刑的“试水”行为获学界赞同
刑法修正案一次性取消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机构废除死刑的“试水”行为获学界一致赞同,被认为标志着人权观念由生存权向生命权的转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此次刑法修改,并非简单减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减死刑罪名和限制减刑是同时并进的,这是为了缓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
按照之前《刑法》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其中关键在于,“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
生刑偏轻导致减刑假释人员在社会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屡次出现。今年4月13日,山东泰安开枪袭警案主犯刘*军被判处死刑,而这并非他第一次身负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开枪杀人被判无期,但不到5年就出狱了。如今,依据刑法修正案“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的规定,刘*军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把“牢底坐穿”,接近国外的终身监禁。
“法院对于死缓罪犯是否限制减刑有自由裁量权,这就给法官在权力寻租上提供了机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忠公开建议,应在“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处设定条件,“但此次修正案里没有这样提”。
限制减刑与普通减刑的比较
主要区分要点如下:
一是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二是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三是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四是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判法院裁量刑罚时依法作出。而根据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不同,减刑裁量的法院则不相同。
五是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仅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