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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期限?在哪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2022-01-21淄博刑事律师

  陈伟,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 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期限呢下文为大家介绍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的期限: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第 69 条第 1 款规定: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 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至 4 日。 ; 第 2 款规定: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 第 3 款规定: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 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 10 日,特殊情况下为 14 日 ;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 37 日。第 75 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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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只要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自行回避,而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中包括是他们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的。有这种情况的案件显然是不能再由他们办理。作为案件的办案人员,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其公正性都将会受到怀疑,同样也不会让人信服。因此,法律要求他们自行回避。另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案件本身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利益,这样也会影响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他们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因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鉴定人为本案提供过鉴定结论,如果他们继续办理此案,容易受他们当初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的影响,不利于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身份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一般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他们如果作为办案人员继续办案,将容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认识,会使案件的公正审理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所讲的其他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诸如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还有像老同事、老战友等方面的关系。另外可能还有与当事人有过恩怨或者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由于办案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系,都有可能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和支配,从而进一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律要求他们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知情的,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除了上述情况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为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往往表现在整个审理过程的公开进行,不允许有幕后交易。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下接受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应当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时候,会见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那么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显然就不公平。就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影响。所以,一方面,办案人员有上述行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比如要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构成受贿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应当回避,不能再办理此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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